反黑金聲明事件相關文獻(16)

各位堂友:

有關聯署罷免案的簡介

全民投票的憲章規定:
根據香港大學學生會的憲章,全民投票及全民大會都享有最高且相同的權力及決定權。

每名學生會基本會員都享有投票權,包括罷免學生會中央幹事,評議員,評議會主席,亦可通過立場、違憾、譴責動議。

發動全民投票(GENERAL POLLING)的程序如下︰
由動議人及和議人到學生會辦公室提出議案。
由評議會主席決定全民投票的安排
有3%基本會員(約300位同學)在學生會辦公室聯署就必須開全民投票,有50名同學簽名的話會召開緊急評議會(EMERGENCY COUNCIL MEETING),並須得到評議會內三分之二學生評議員通過,才能正式策動公投
以現時港大有約1.3萬名本科生計,估計公投至少要有1300名會員投不信任票,即達到最低要求的一成票數,方能成功罷免學生會。
如果評議會不同意全民投票,就必需舉行全民大會。
召開全民投票須於5日前通知同學。

議案內容:
鄧同學: 罷免全體中央幹事、評議會主席及普選評議員
林同學: 罷免全體中央幹事、全體評議員及評議會主席、全體時事委員會委員(CAC)及全體大學財務委員會委員(UFC) (榮譽秘書沈顯龍 和 去屆會長李子樹 不包括在內)

動議人提出議案原因:

是次議案由兩經議案組成,一組由鄧日朗同學等5位同學為首提出,另一組由林璟毅同學提出的議案。

對於鄧同學提出的議案,動議人表示原因為學生會中央幹事於有關黑金政治聲明的處理手法上出錯,沒有公開收集同學意見,連同學舉辦的公開論壇亦缺席。而對於 評議會主席的不信任動議則由於主席多次阻截及選擇性讀出已呈上的議案,動議人認為這是運用權力的議會暴力,而且清楚知道自己於會議上有利益衝突卻沒有中立 主持會議,多次釋法為登報辯護。另外,對於民選的普選評議員,動議人認為他未能反映廣大學生的意見,未能為眾多同學發聲,有違職守。

對於林同學提出的議案,動議人則認為是次事件是整個學生會的責任,不能僅由中央幹事承擔,而應該由學生會常設最高權力機構評議會承擔,所以動議人決定動議 不信任所有評議員的議案。而對於校園傳媒學苑,林同學認為學苑缺乏傳媒道德,不值得擁有傳媒自由,而且認為學苑居心叵測,於報導資訊上任意妄為。

分辨議案方法:

由於兩經議案被混雜,對同學分辨造成難度,可用以下兩個方法分辨。

鄧同學的議案為雙面印刷,正面有五位動議人的簽名,背面有動議人的公投聲明。
林同學的議案影印後為單頁印刷。
鄧同學的議案頁數為: 13, 21, 24, 28, 30, 39, 52, 55, 60, 61, 63, 68,林同學的議案為其他頁數。

由於全民投票需時而考試將近,故聯署需於幾日內完成,全民投票才能於學期完結前舉行。所以,若堂友想透過全民投票表達個人的訴求,就必須於日內盡快到學生會大樓(SU OFFICE)署名。

可供署名的議案共有多達74條,故堂友署名於任何一條前都須充分解其內容及指向性。鄧同學的議案向了中央幹事,評議會主席及普選評議員,主要是312登報 事件的後續行動。為犯錯負責是正常不過的情況,但希望堂友在判斷哪位該被罷免前,先想清楚哪幾位中央幹事才是風波的始作俑者,哪位多次濫權偏私,以求達到 個人目的。真正有錯的人才值得收到大家的不信任動議。

至於後期出現的60多條議案則是指向整個評議會,議案內容為”non-confidence to _____________’s duty within the Union”。若加在院會(FACULTY)及舍堂(HALL)代表上,即對其在屬會中的所有職務表示不信任,換言之即院會及舍堂的外務副主席一旦在議案 通過後使會被罷免。至於這些議案是否值得通過,就需要大家細心判斷。校園傳媒亦包括在被指向的評議員當中,主要被指濫用媒體自由,多番作不中立及誤導性的 報導。

總括而言,是次聯署公投事關重大,涉及到學生會及其屬會接下來的運作和前景,希望堂友可以珍惜自己署名發動公投的權力及責任,對近月學生會連番犯錯的表現表達個人的訴求。


匯粹NEXUS
香港大學學生會太古堂宿生會幹事會
20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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